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旨在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宗教和谐与社会稳定,其中特别对涉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办法》指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等信息的服务活动。提供此类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部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明确归类为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这意味着,相关服务提供者不仅要遵守宗教事务方面的管理规定,还需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根据《办法》,申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包括“如果是提供涉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一规定将宗教信息服务资质与电信业务经营资质进行了挂钩,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和专业性要求。
《办法》对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做出了详细规定。例如,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等。对于涉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平台,其审核责任、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等要求也相应更为严格。
分析人士认为,将部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明确纳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管理,是适应互联网技术与宗教传播深度融合新形势的重要举措。这有助于厘清监管责任,形成宗教事务部门与电信管理部门的协同监管合力,实现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全链条、多维度规范。一方面,能更好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为信教群众获取合法、规范的宗教信息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防范和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思想以及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类违法活动在网络上传播,净化网络空间。
此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和科学民主。社会公众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渠道提出意见建议。待《办法》正式出台后,预计将对我国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生态产生深远影响,推动该领域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健康发展轨道。相关互联网平台及有意从事该领域服务的机构,需密切关注立法动态,提前评估自身业务模式,确保未来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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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3 09:14:24